李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管理
2019年,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我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定价自主权。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二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程序作了进一步简化。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调整资金引导支持机制,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除了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外,我部还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等研究,并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普惠性和引导性支持。一是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能力。三是引导地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鼓励地方综合采用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成果转化项目示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进行修订。同时,探索进一步下放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使之更加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更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010-68552418
财政部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