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0号(财税金融类33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19〕第93号
  • 【发文机关】财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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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足额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一直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使用的有关政策。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调整能源结构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均持续领跑全球。截至2019年4月底,已并网风电1.9亿千瓦、光伏1.81亿千瓦、生物质发电1933万千瓦。

  一、关于确保电价补贴及时足额发放问题

  由于装机规模发展超出预期等原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造成部分企业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解决补贴缺口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了相关方案,并多次上报国务院领导。下一步,我们拟会同相关部门逐步调整补贴政策。

  其中,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二、关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对象足额征收问题

  2016年,财政部已印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各地监管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改为化石能源燃烧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化石能源的开采使用已征收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关于委员提出是否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改为化石能源燃烧税,还需要根据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并结合我国税费制度改革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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