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84号(财税金融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19〕第144号
  • 【发文机关】财预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8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李香菊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第三个10年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出台新的财税优惠政策

  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我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西部开发开放新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给予了西部地区企业优惠政策明确的预期。财政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研究,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关于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一)关于优化税收返还体制。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是在历次财政体制改革时,为确保既有财力不变,中央财政将地方上划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时形成的。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中央对地方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均已实行定额返还。

  (二)关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按照现行财税体制,中央财政主要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集中东部发达地区收入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推动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1720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0698亿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远高于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按照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按照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标准财政支出根据总人口、学生数等因素及支出标准,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旨在衡量地方需求。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力度越大,西部地区历来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支持重点,2018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6607.47亿元,达到了全国总量的47.5%。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结合地方税体系建设、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研究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关系,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三)关于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程序、使用方式、资金使用的监督。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不断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一是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审批程序。要求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期限等,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一律要报国务院审批。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退出机制。二是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的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同时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三是创新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方式。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实行因素法分配,通过科学选取客观因素和合理确定权重,切块下达地方统筹使用,由地方因地制宜、合理分配。四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平台”集中公开转移支付的基本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倒逼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水平提升。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建立健全横向转移支付制度。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意见》规定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遵循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的原则,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行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地方政府协商情况和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相关引导支持工作。

  三、关于制定更加优惠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一)关于扩大优惠政策覆盖范围。自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将原来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唯一保留的区域优惠政策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目前受益区域最大、优惠力度最大的税收政策。如果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对除国家限制行业和特定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加区分的全面实施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有违国家鼓励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还将导致严重的税收优惠外溢,高、低端产业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将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不利于西部地区未来的产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既要给西部地区和相关市场主体以明确预期,继续鼓励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发展,又要防止出现政策洼地”的精神,抓紧对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2020年到期以后的后续措施研究提出方案。

  (二)关于增加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等优惠方式。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有免征与减征、低税率、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抵免应纳税额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不断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并加大优惠力度、将创业投资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准予一次性税前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您所提增加优惠方式的建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已有体现。西部地区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优惠。

  (三)关于提高西部地区税收管理权限。税政管理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完善税收管理体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一是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如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细则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辖区的具体适用税额。三是拥有一定减免税权。如车船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减免车船税。下一步,我们将参考您所提的建议,在法律统一、税制统一、市场统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地方税政管理权限问题。

  (四)关于提高西部地区税收分成比例。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要求,中央财政正在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税制改革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关系,如果调整某一区域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比例,短时期内可能有利于该区域的经济发展,但从全局和长远看,容易造成分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的不统一,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影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也容易引起其他地区攀比。从维护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统一和规范角度出发,不宜对某一区域实施特殊税收政策。下一步,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不断促进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关于细化并明确界定鼓励类目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鼓励类产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为准。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原则上适用于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目录》执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完善《目录》,做好宣传解答,避免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64

  财 政 部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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