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86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19〕第37号
  • 【发文机关】财农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8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钟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支农财政政策,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投入力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相关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客观反映了当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我们下一步改进财政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

  近年来,各级财政贯彻落实“重中之重”战略思想,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迈上2万亿元的新台阶,增幅达9.9%。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安排2.22万亿元,同比增长7%,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中央财政继续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任务清单落实。同时,继续通过现代种业发展基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等,发挥撬动作用,带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

  (一)关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积极支持保费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2017年,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保费补贴政策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财政部开展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由约410元/亩提高至约780元/亩,增幅达90%。2018年,财政部进一步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其中,在水稻、小麦等农产品价格尚未放开的地区,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保障农户全部生产成本;在玉米价格放开的地区开展收入保险,保障农户的种粮收入。开展相关试点,有力提高了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对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支持力度。一直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农业领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七大农作物育种”“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等重点专项,开展包括育种在内的农业领域相关科学研究,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农业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农业领域相关科研工作。特别是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按照“改革先行、突出特色、绩效导向”的原则,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开展农业领域科技攻关。三是通过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服务国家目标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为农业产业发展研发提供科技支撑。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继续支持农业领域相关科研工作。

  (三)关于设立农业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构建多元化财政融资方式。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已经在相关领域设立了较多数量的产业引导基金,其中,国家层面已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等,为避免基金设立“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宜再重复设立基金。此外,为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已经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渠道,加大了对从“田间地头”到“厨房餐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持力度。建议统筹运用好现有资金、基金、政策等,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基金并规范运营,更好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

  二、关于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方向

  中央财政不断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推进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整合。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地方不同的整合权限,实行差别化管理。各省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关于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一是支持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采取直接支持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方式、龙头企业与农民或者合作社签订订单实现规模经营的方式,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生产服务实现区域规模经营等其他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并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三是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着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二)关于支持实施信息进村入户。2018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5亿元,支持实施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相关工作。支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益农信息社予以适当补奖。整省推进示范要严格按照“六有”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优先覆盖贫困地区,到2018年底益农信息社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强化村级信息员培育,不断集聚各类涉农服务资源,确保公益服务落地,强化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强化运营主体,完善商业化可持续运营机制。切实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有效防控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互联网+”农业发展模式。

  (三)关于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从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修订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管环节,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经费。2016-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4.17亿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类国家标准、饲料安全类标准及检验方法、兽药国家标准及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方法、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执法类标准、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类标准,以及其他农业产业发展中亟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2016-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18.11亿元。主要用于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结合委员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积极加强支农资金监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制度。

  (一)关于构建支农项目申报平台。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推进农业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强化资金执行、绩效评价等功能。此外,农业农村部积极构建“天空地”数字农业监测管理系统,以此推进补贴机制创新,如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时,充分发挥遥感技术优势,加强耕地质量变化、作物结构变化和土地确权边界的动态监测,进而提高补贴的精准性。

  (二)关于强化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绩效管理。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增强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支出绩效意识,提高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开展了2018年度包括涉农资金在内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为切实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应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适时组织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逐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财政部督促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选取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资金等支农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推动政策有效落实,切实提高政策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为加快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完善动物防疫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相关补助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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