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598号(财税金融类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19〕第154号
  • 【发文机关】财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张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扶贫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收针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按照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捐赠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且与其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无关,按照税法基本原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考虑到公益捐赠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国家通过税收扣除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引导,同时,为避免形成税收漏洞,设置必要的享受优惠的条件,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设置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捐赠,方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这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的一种税收制度安排。如果允许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将会造成税制漏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这一政策转移利润来避税,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二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一定的比例限制。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比例限制,基本没有允许其税前全部扣除的,包括结转扣除在内都要有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公益捐赠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国家通过税收扣除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引导,相当于国家出了一部分钱,但这种鼓励和引导是有限度的,不能影响国家组织收入基本职能。此外,国家税收是用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而公益捐赠受益人是获得捐赠的社会部分群体以及捐赠人本人(提高社会声誉),这两者之间存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差别。从这个角度看,公益捐赠虽站在道德高地上,献出的是人间大爱,但其仍属于局部利益,特别是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用途有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捐赠人个人意愿。因此,国家从保障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纳税人公益捐赠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而不是全面承担,其实质是保证国家税收整体利益优先。三是捐赠方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如我国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捐赠,比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进步都属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领域。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其中,“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这一优惠政策就是专门为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而出台的。此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按照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个年度扣除。但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有的企业为了支持脱贫攻坚战,一次性捐赠数额巨大,不仅超过了当年企业年度利润的扣除限额,即使结转3年也不能完全扣除。为解决捐赠企业这一问题,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了上述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凡是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既不受捐赠支出种类的限制,也不受企业年度扣除限额的限制,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据实扣除。您所提出的明确扶贫支出种类、取消扶贫支出扣除限额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扶贫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取消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和放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问题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向具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这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的一种税收制度安排。落实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关键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确认,我国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享有税前扣除优惠资格实行确认制度,并规定了基本条件和确认程序。从基本条件看,在我国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等条件。从程序上看,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这一制度安排的好处有:一是便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公开透明运作,有利于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捐赠财产用途的监督,达到善款善用的目的。二是引导有捐赠意愿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可以对捐赠财产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更有利于捐赠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充分发挥捐赠财产的作用。三是将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捐赠行为进行了剥离,能更好地树立和宣传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形象。

  此外,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行为,财政部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与发票、村委会收据、证明等不同,捐赠票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专用凭证。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对于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为避免形成税收征管漏洞,我们认为不宜放宽公益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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