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172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6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2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现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五、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预裁定办法》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七、申请人如需申请预裁定,仍按照《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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