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的附件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