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19〕第15号
  • 【发文机关】财综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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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购买范围,强化购买服务监管责任问题

  (一)关于加大购买范围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积极探索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指导性目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部署推进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服务、养老、文化、交通运输、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领域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养老、文化、残疾人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等领域购买服务工作进展较快,开展了许多典型项目。总的来看,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府购买服务理念深入人心,购买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更科学的购买内容“正面清单”;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大购买力度,扩大购买范围。

  (二)关于强化监管问题。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需求管理、政策功能、交易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等部门已形成职责清晰、流程明确的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购买服务监管按现行监管体系执行即可。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包括监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二、关于降低招投标成本问题

  目前,中央部分集采机构和一些地方积极推进电子化投标和评标,显著提升了采购效率,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和完善采购活动的电子化运行机制,有效衔接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财务报销全过程各环节,实现操作全流程电子化,减少使用纸质投标文件。关于委员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电子认证问题,目前我们正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改革工作,争取2020年底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化。

  三、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

  诚如委员所言,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得,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  010-68551583

  财  政  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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