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8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请关注东盟关税差异化对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根据自贸协定中关于敏感产品对等降税条款,对于中方列入高度敏感、未实施零关税的产品,东盟方可视情提高所承诺的零关税产品税率(不高于中方对该产品实施的关税水平)。
下一步,中方将继续推动东盟方按照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尽可能减少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敏感产品对等降税条款,履行降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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