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8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商国际函〔2019〕第404号
  • 【发文机关】商国际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1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1月2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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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8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请关注东盟关税差异化对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根据自贸协定中关于敏感产品对等降税条款,对于中方列入高度敏感、未实施零关税的产品,东盟方可视情提高所承诺的零关税产品税率(不高于中方对该产品实施的关税水平)。

  下一步,中方将继续推动东盟方按照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尽可能减少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敏感产品对等降税条款,履行降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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