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清算2016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7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便函〔2017〕第84号
  • 【发文机关】财建便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3月22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3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精神,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瓦斯,以下简称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清算

  (一)根据《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的要求,由有关企业提出2016年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煤层气的开采、销售、自用等,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煤层气抽采情况表》、《煤层气利用情况表》(分别见附件1、2、3),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地方企业于4月2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核实,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4),于4月30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清算表及相关凭证材料一并于5月15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央企业于4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于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员办应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结合企业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煤层气抽采利用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地区,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缴补贴资金以及暂停该地区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2017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预计

  有关企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和企业2017年生产经营计划,预计2017年全年煤层气开发利用量及财政补贴资金需求,并填写《2017年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见附件5),与清算情况一并上报。

  附件:

  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

  2、煤层气抽采情况表

  3、煤层气利用情况表

  4、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

  5、2017年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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