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质检验,实施账册管理;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
二、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环节实施检验;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依企业申请进行预检验;对于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保税油,海关可降低检验频次。
三、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储的保税油,应在卸货口岸依法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
四、对进境保税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便利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的“保税油”,是指保税原油及其成品油(品目27.09及27.10项下的商品)。
公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