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210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法规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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