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6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19〕第11号
  • 【发文机关】财社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李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国家加大社保扶贫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扶贫力度,积极推进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工作。2018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将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2009-201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7496亿元,确保了包括贫困人群在内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8年,全国60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年居民超过2195万人。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问题。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一是在代缴范围方面,规定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及相关困难群体实施代缴。二是在代缴标准方面,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及自身财力选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养老保险费。2018年,全国实际享受代缴保费的贫困人员超过2741万人,代缴总金额超过28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同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促进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多缴费、长缴费,将政府保障与个人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央财政通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各地资助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在内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并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等工作。在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时,中央财政参考各地保障支出需求、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和工作绩效好的省份给予倾斜。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包括重庆市在内的各地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2017-2019年,累计安排重庆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6.65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包括中西部地区在内的各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努力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883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