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3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19〕第39号
  • 【发文机关】财金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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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国家提高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7年,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重点加大对黑龙江等中西部地区支持力度。如,种植业保险补贴比例为40%,高于东部地区的35%。2017年,财政部印发通知,在黑龙江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开展了大灾保险试点,在面向全体农户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保险产品,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的保费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47.5%。2015-2018年,中央财政分别拨付黑龙江省保费补贴资金4.67亿元、3.51亿元、7.01亿元和6.78亿元,拨付资金规模呈上升趋势,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为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财政对黑龙江垦区等补贴比例为65%-72.5%,主要是垦区缺少地方财政支持,中央财政一并承担了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因此中央财政对黑龙江垦区等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相对较高。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农业保险实际、粮食生产供给状况、各级财政能力等,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研究提高对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事宜,不断加大对黑龙江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支持黑龙江农业保险长期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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