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5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19〕第37号
  • 【发文机关】财金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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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斌等1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扩大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2007年,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重点加大对黑龙江等中西部地区支持力度。如,种植业保险补贴比例为40%,高于东部地区的35%。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99.34亿元,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73亿元,为1.9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46万亿元,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放大174倍。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农业保险实际、粮食生产供给状况、各级财政能力等,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研究提高对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事宜,不断加大对黑龙江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促进扩大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范围。

  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大灾保险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7年5月17日,财政部印发通知,在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县市,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保险产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35%-40%提高到45%-47.5%,试点期限为2017年和2018年两年。目前,试点已经结束,我们对试点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估。总体看,大灾保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政策,对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参保农户、承保机构和基层政府的认可,社会反响良好。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大灾保险试点专项评估情况,结合你们所提建议,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扩大大灾保险试点范围,初步考虑于2019年扩大大灾保险试点范围至500个产粮大县,2022年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至大豆等其他大宗农产品。

  三、关于探索开展制种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支持制种产业发展,2018年7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通知,将水稻、小麦、玉米等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对种业生产者按规定投保农业保险,中央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支持,其中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相关政策的出台,对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增强种业生产能力,促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完善保险方案、提高保障水平、改善保险服务,不断扩大制种保险覆盖面,积累工作经验,并统筹考虑将大豆制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同时,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培训、座谈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农业保险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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