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2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19〕第8号
  • 【发文机关】财社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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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贫困老区公立医院历史债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公立医院长期巨额负债确实会导致公立医院负重前行或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对公立医院的举债行为一直是严格控制的。近几年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均提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同时,也正如您提到的,公立医院债务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政府补助政策不完全到位的原因,也有公立医院超规划发展的原因。因此,对于公立医院债务问题,我们也分类采取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建设靠政府,运行靠服务(医保)”的原则,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主要由同级政府安排。公立医院包括人员薪酬在内的日常运行经费,应主要通过提供服务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按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予以补偿。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中央财政2010-2018年共安排补助资金460.4亿元,直接用于支持各地弥补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时,重点向包括巴中在内的贫困地区倾斜。同时,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加大了对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的支持力度。其中,2018年安排236亿元,重点支持地方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改善了地方医疗基础设施条件。

  二是明确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政策。《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经清理甄别,凡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对于2014年底前公立医院举借的存量债务,也纳入了清理甄别范围,经清理甄别属于政府债务的,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8年底,各地已经基本完成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三是督促和激励地方加快化债工作。对于您提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各地化债积极性的建议,我们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化债政策时已予以认真考虑并积极采纳。2019年,中央财政在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时,已将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以督促和激励地方加快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一是继续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二是向各地推广政策精准、方法科学、效果良好的地方化债经验;三是要求地方政府认真落实“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要求,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约束性,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公立医院因盲目扩建产生新的债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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