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19〕第34号
  • 【发文机关】财金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张永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调支持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增加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

  我们鼓励商业银行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及指导精神,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做好青海地区金融服务。同时,贷款利率定价作为商业银行风险补偿、风险管理的主要渠道,属于重要自主经营事项,应由其基于企业信用情况、项目业务前景和风险收益匹配自主决策。若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易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科学性和积极性。

  二、关于设立区域资产管理公司, 助力企业改革发展

  2016年6月,中国华融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华融昆仑具备地方AMC牌照,其主要股东中国华融是从事不良资产经营行业多年的中央金融企业,可以起到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关于给予政策性债转股的优惠政策

  2016年10月,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反复研究论证,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了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等七种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根据文件要求,债转股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开展,在实施对象上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债转股,禁止将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企业及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各相关主体应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实施对象和实施条件。因此,不宜对单独的省份出台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政策。

  四、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财政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加速折旧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增值税方面,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部分行业实行期末留抵退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符合条件的评估和公证服务机构、供应链和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中小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方面,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大幅扩大到100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进一步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免征增值税额度,大幅提高至1000万元。考虑到将增值税免税的贷款上限提高至1000万,额度相对较大,如果不对享受免税政策的金融机构加以限制,对金融机构施以正向激励和约束,操作端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可能仍然难以解决,甚至会出现高利贷也能享受免税政策的现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也会被削弱,因此,设定了“两增两控”的政策条件。同时,为保持政策力度,继续延续原100万以下授信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两增两控”政策条件,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印花税方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业通过股权增发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相比已缴纳印花税合计金额增加的,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等四类贷款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力度。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工作,创新财政资金运用。通过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网点下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对象的信贷供给,着力强化财政资金对贫困人群等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提高其金融服务获得性和便利性。2013-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810亿元,其中对约7200亿元的涉农贷款增量给予奖励,惠及2.4万家次金融机构, 支持了超过3600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和数十万家次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人员约1800万人次。

  (三)多措并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放大效益。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支持。一是积极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作。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实现基金、担保机构、银行“利益融合”,有效减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农支小的后顾之忧,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截至2019年4月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出资166亿元已全部到位,已与1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银担战略合作协议,与19个省市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截至2019年3月底,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超过860亿元、担保户数约五万户。二是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2019年初,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以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操作”的原则,从明确行业定位、规范业务范围、加强机制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四个不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两个不低于(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聚焦支小支农的使命,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文件印发后,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实施,如北京设立100亿元的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江苏设立3亿元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安徽率先推出免再担保费政策;浙江省担保集团与5家银行联合下发银担合作文件,推进银担合作更加顺畅。三是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2018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明确2018-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2018年已面向全部省份下达奖补资金30亿元,2019年将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予以奖补激励。

  关于您提到建议给予青海藏区参照西藏自治区相关金融政策的建议,因西藏自治区由于自然环境特殊、贫困藏区连绵成片,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多特殊困难,相关政策其他地区不宜直接参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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