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列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加大扶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统一融资担保机构考核主管部门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融资担保的监管体制已实现统一,各地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均已划转至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并按照《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等有关监管规定开展监管工作,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以政府出资为主,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国有融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应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调整绩效考核指标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为落实《意见》要求,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将积极吸收采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秉承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聚集支小支农、引导降费让利、推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激励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发挥政策功能作用,兼顾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经营。
三、关于调整高管激励机制
关于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和薪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考虑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从事支农支小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考核结果与高管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支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