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5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19〕第32号
  • 【发文机关】财金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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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列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规模,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将责任层层压实

  2018年,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作为,按约定承担风险比例,加强合作,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同时,督促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坚持回归本源、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是加大信贷资源投放,强化银担合作,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理顺银担合作机制,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投放。二是积极整合资源,提供融资服务效率,借助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三是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银担合作良性循环,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单列考核任务,建立健全尽职免责等各项激励约束机制,为持续开展银担合作业务提供内生动力。

  二、关于允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合作范围

  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设立方案,基金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通过直接对符合条件的省属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提供风险分担服务、注入资本金等,支持省属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辖内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或注入资本金,推动加快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属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与银行形成共担风险的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截至2019年5月底,基金已经与19个省(区、市)的省属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了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并通过其与地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下一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合作覆盖面。一是扩大与省(区、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力争覆盖三分之二省份。对于省级机构未覆盖的计划单列市,具备条件的也可纳入合作范围。二是推进基金与部分有代表性的省辖市重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试点,加快政策性业务落地,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形成。

  三、关于允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适度放宽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2019年1月,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基金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实现一系列政策目标,如: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等。

  考虑到各省(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参差不齐、业务结构差异较大,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财政部推进基金与各省开展业务合作中,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合作范围的同时,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支农支小、切实降费让利,逐步提高支农支小业务占比和降低平均担保费率,引导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主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省(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情况差异和实际业务合作情况,督促和指导基金加快业务运作,尽早发挥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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