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2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19〕第70号
  • 【发文机关】财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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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耕代表:

  您提出的《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其中涉及财政事项的意见答复如下:

  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您提出的“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减免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对于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您提出的“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减免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对于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重点突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政策。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重点突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政策。从2018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累计支持100个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双创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2018年,已支持100个开发区,中央财政已下达奖补资金25亿元;2019年,再新增支持58个开发区,中央财政已下达有关奖补资金28亿元。

  企业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则多缴,所得少则少缴,无所得则不缴。近年来,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不断加大优惠力度。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的部分、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企业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则多缴,所得少则少缴,无所得则不缴。近年来,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不断加大优惠力度。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的部分、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

  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继续大力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跟进了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困难,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研究相关财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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