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19〕第62号
  • 【发文机关】财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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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国家继续支持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筑领域产业链长,能源消耗总量高,节能潜力大,推进建筑节能改造是落实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建筑节能改造。2007年我部联合住建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等文件,明确了“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和资金奖励方式,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又相继启动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约型校园和医院综合节能改造、夏热冬冷地区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总的看,“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实施支持建筑节能的财政政策取得了较好成效,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之一,上述工作已为地方继续开展建筑节能提供了工作基础和有效参考。黑龙江省可充分当地用好资源禀赋,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黑龙江省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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