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2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19〕第69号
  • 【发文机关】财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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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致密油气勘探开发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致密气勘探开发、利用,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

  (一)对致密气开发利用予以补贴。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今年我们已将致密气开采利用纳入补贴范围。在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98号)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具体方式是: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同时,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体现“冬增冬补”。目前,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我们已将2019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按程序下达,地方、有关中央企业应用好相关资金,做好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工作。

  (二)对致密气资源调查在内的能源矿产地质调查工作予以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常非常规油气资源、地热、铀矿等能源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选区。中国地质调查局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国能源发展规划及各地资源禀赋情况,合理安排全国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资金,积极落实相关建议。

  (三)支持致密气等领域技术进步。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致密气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四)对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予以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增值税方面,随着近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改增全面推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油气采掘企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一直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特别是2018年5月1日将17%税率下调至16%,2019年4月1日将16%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不到一年时间税率下调幅度达到23.5%,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大幅下降。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三是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资源税方面,对页岩气、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田给予资源税减征优惠。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基金加大对致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问题,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实施。主要考虑:目前,国家对设立政府性基金实行从严审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此外,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措施,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在此形势下,如通过向企业收费的方式设立基金,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考虑到中央财政已通过多种途径支持致密气领域相关工作,目前主要任务是落实好现有政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既有渠道继续大力支持致密气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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