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一直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使用的有关政策。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调整能源结构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均持续领跑全球。截至2019年4月底,已并网风电1.9亿千瓦、光伏1.81亿千瓦、生物质发电1933万千瓦。
一、关于尽快发放历史拖欠补贴,加快将已建成光伏电站纳入补贴目录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由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定期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前,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申请周期较长、不能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是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因此,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必须完善相关政策,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为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缺口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了相关方案,并多次上报国务院领导。下一步,我们拟会同相关部门逐步调整补贴政策。其中,对于您提出的尽快纳入目录的意见,我们十分赞同,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
对于您提出的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光伏发电企业的意见,我们认为,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具有一定必要性,但是否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要审慎研究。一是特别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一般使用在特定领域,且需具备相应资产规模能够保证正常还本付息。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二是特别国债具有强烈市场信号,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
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的问题
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意见。此前,我部已通过《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对居民用电和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政策予以明确: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2019年起,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电价附加已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我们将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征收力度。
三、关于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缺口较大问题,财政部多次调整了征收政策。在标准方面,已从最初的0.2分/千瓦时上调至现行1.9分/千瓦时,提高了近10倍。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面临深刻变化,经济运行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形势下,如再提高征收标准,可能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抵消减税降费产生积极效果。但从长远看,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研究有关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