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29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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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允许合理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建议,也是近年来保险行业的普遍反映。对此,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适当提高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调整方案。在广泛征求保险行业意见的基础上,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以下称《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告》没有实行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而是继续实行限额比例内据实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到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竞争激烈,但在行业监管、制度规范等方面较为滞后,佣金手续费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如果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促使中小保险企业肆意加大佣金手续费投入来争夺市场,造成恶性竞争,同时佣金手续费的持续提高将削弱保险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能力,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继续实行限额比例内据实扣除的办法,有利于引导保险企业规范和控制佣金手续费的支出规模。

  《公告》将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18%,较大幅度提高了税前扣除比例,对人身保险企业和财产保险企业分别提高了8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这一比例与保险行业佣金手续费18%的平均占比基本持平,也覆盖了60%左右的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的实际需要,能够保证大多数保险企业可在比例限额内实现据实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同时,允许超过18%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可使佣金手续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作为一项时间性差异,而不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从较长时间看,可有效解决佣金手续费当期扣除、保费收入分期确认的时间错配问题,实际上起到了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税前据实扣除的效果。上述政策的出台既保证了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得到税前据实扣除,又有利于引导保险企业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控制在合理水平。

  此外,《公告》明确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可按照新提高的扣除比例和结转规定执行,保险企业已经享受到上述政策的红利。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更好地支持保险行业改革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652

  财  政  部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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