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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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敬东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科学电网投资发展机制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给予雄安新区电网设备和技术研发投入一定财税优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2018年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并自2019年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此外,自2018年至2020年,对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关于进一步降低电力行业增值税率和基金,加大力度清理相关附加费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将16%税率降至13%,将10%税率降至9%。销售电力产品的适用税率相应由16%降至13%。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各相关部门将加快建立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现代财税制度,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为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待方案出台后,我们将积极推动新区内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新区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521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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