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渔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通过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安排的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管理,对《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自愿退出捕捞业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所有人的减船补助。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渔船减船转产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渔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
(二)列入国家减船转产计划的,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三)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注销手续。
(四)渔船所有人出具自愿退出捕捞业、不再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已享受补助资金的渔船所有人购置或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继续从事捕捞业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资金。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按各省减船功率因素进行分配,各省的分配资金数额=上一年该省减船总功率×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
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年度计划和补助资金需求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核定: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确定的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捕捞机动渔船压减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尊重渔民等渔船所有人意愿,提出当年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年度计划(见附件2),于3月20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减船转产任务及各省报送的减船转产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各省减船转产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农业农村部报送的减船转产年度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结合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各省。
五、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渔船所有人凭个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等材料,以及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注销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填写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本省补助资金进行核定并下达。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将拟补助的对象、补助资金等进行公示(见附件5)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渔船所有人。
六、年度终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核查,于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减船转产任务执行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见附件6),抄送同级审计部门。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农业农村部结合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对各省报送的减船转产渔船相关证书注销和报废拆解等情况进行复核,相应核减该省“双控”指标。
八、加强报废渔船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情况应通过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监管平台进行。对本办法出台前已申领补助资金的,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按要求补录相关信息。
(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渔发〔2017〕2号文件要求,对压减大中型和小型渔船任务实行单独考核,优先考虑压减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作业方式渔船,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对未完成年度大中型渔船压减任务的,不得将超过年度小型渔船压减任务的渔船纳入当年减船转产年度计划。
(三)渔船报废拆解应在其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有效期内申请减船转产。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已失效,且在自证书(证件)失效之日起12个月完成报废拆解手续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四)渔船报废拆解后申请减船转产的,自报废拆解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补助资金,逾期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五)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渔船实际报废拆解时间,列入当年减船转产年度计划。
九、各省财政部门要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二、因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或作为民宿民俗文化或科研教学展示保存的渔船,申请补助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十四、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进行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和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标准表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年度计划表
3.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4.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公示表
5.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发放公示表
6.XX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发放汇总表
财 政 部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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