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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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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