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做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现就报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向监管局报送的材料。
1. 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3)。
2. 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3. 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上述附表及自评报告均需要加盖省级财政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材料。
1. 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3),以及相关文字说明。
2. 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三)各地监管局需向财政部报送的材料。
1. 监管局审核后的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3)。
2. 监管局对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报告。
上述附表及绩效评价报告均需要加盖监管局印章。
二、报送要求
(一)建立报送工作联络员制度。一是请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当地监管局、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二是请各地监管局确定负责相关工作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当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一是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于2月28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3(地区评价得分),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于超过报送时间5个工作日未报送的,监管局需发函催促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催报函送达5个工作日后仍未报送的,监管局可不予审核,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计算。监管局应记录催报函送达时间。二是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应于3月20日之前将附件1-3(监管局评分)和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审核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落实绩效评价责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并及时向监管局报送材料。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主动配合监管局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材料。涉及补充材料的,监管局应一次性告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两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送监管局,确保绩效评价审核和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管局应主动与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对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监管局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同时,监管局可与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提前参与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电话:010-68551887 68551833
传真:010-68551419
邮箱:zhszfc@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
电话:010-58934220 58933402
传真:010-58934746
邮箱:bzsghc@mohurd.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电话:010-58933190 58934081
传真:010-58934081
邮箱:zfzl@mohurd.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电话:010-58933014 58934062
传真:010-58934664
邮箱:fus@mohurd.gov.cn
附件:
1.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
4.联络员报名表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