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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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物资相关保障政策,对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支持。

  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在省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立足财政部门职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措施,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生产,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财  政  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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