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 【法规文号】税委会公告〔2020〕第3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1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2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附件:

  1.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一

  2.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