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3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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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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