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 【法规文号】银发〔2020〕第64号
  • 【发文机关】银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1日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3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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