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发〔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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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以下称免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政策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做好海关税收服务

  (一)各直属海关要认真落实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的要求,对免税政策项下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同时指导减免税申请人事后按规定补办减免税手续。

  (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免税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政策咨询,积极提供政策执行辅导,支持和帮助相关单位用好用足免税政策。加强与省级民政、财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就受赠人或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等主动沟通,共同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接受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出具《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接受进口物资证明》)。

  (二)对于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境外捐赠函(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接受进口物资证明》等文件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直接捐赠物资日期,适用受赠人接受捐赠的日期。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由相关部门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需要提交原件或纸质材料的,可先向海关提交扫描件电子数据,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三、海关审核相关事项

  (一)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减免税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简称: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有关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一般贸易、其他进出口免费,进料成品减免、来料成品减免、进料料件内销、来料料件内销,保区进料成品、保区来料成品、保区进料料件、保区来料料件。

  (二)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其中属于捐赠物资的,征减免税方式选择“全免”;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征减免税方式选择“特案”。

  (三)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的关税及因加征关税而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海关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对有关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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