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监管司关于变更口岸出境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办理流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监管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0日
关联知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提高免税商店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口岸出境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免税品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文件,变更为由经营单位向拟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文件,所在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并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文件应包括的材料详见附件1。

  二、免税品经营单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直属海关按照《办法》第九、十条对拟设立的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的监管条件进行考察,并于6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单位的申请文件、直属海关考察结果和是否同意经营单位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的意见一并上报,由总署对经营单位设店申请进行审批

  三、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海关审批时限由现行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四、新的办理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直属海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将接受材料部门和联系人的情况于8月23日前报送监管司,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监管函〔2019〕79号附件1

  监管函〔2019〕79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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