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检疫相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动植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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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服务中泰两国水果贸易健康发展,总署和泰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就健全进出口水果检疫管理机制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自2019年7月1日起,泰国芒果、榴莲、龙眼、荔枝和山竹等5种输华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总署注册登记,同时中国苹果、鲜梨、柑橘(橙子、柚子、橘子、柠檬)、葡萄和枣等5种水果出口泰国也须来自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为进一步做好中泰进出口水果的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进口泰国芒果、榴莲、龙眼、荔枝和山竹等5种水果,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注册代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各海关须核查相关水果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相关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符合要求的方可实施检疫。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允许该批货物入境。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泰国的苹果、鲜梨、柑橘(橙子、柚子、橘子、柠檬)、葡萄和枣等5种水果,须来自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相关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注册代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为保证我国出口泰国水果贸易顺畅,各海关应及时将泰方要求通报相关出口企业。

  三、请各海关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出口申报前监管操作指引>的通知》(署办发〔2018〕34号)做好出口水果果园及包装厂的日常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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