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署法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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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沁荣等1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建议》(人大工作类第8132号)收悉。首先向你们对《海关法》的关注与研究致以诚挚的谢意!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海关法》自2000年修订至今已近20年。这2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对海关法治建设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对海关职能任务和口岸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海关被赋予了新使命、明确了新任务。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使命、新任务,以及海关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成果,都需要通过修改《海关法》予以明确和固化。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海关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2018年,我署启动《海关法》修改研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先后走访全国人大和司法部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向全国海关征集修法总体思路、基本框架结构和相关具体条款的意见建议900余条,确定了40余个修改《海关法》的研究课题,分解到全国所有直属海关开展专题研究;委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海关法比较课题研究,同时会同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北京办事处、中国海关出版社、报关协会等分别召开企业座谈会,重点听取外贸、生产、物流、报关、电商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修法意见。

  下一步,我署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海关法》修改工作,搭建新《海关法》主体框架和制度体系,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对标最高国际标准,重构海关基本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并将充分考虑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对于修改《海关法》的立法需求,将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保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海关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

  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海关总署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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