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2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法规文号】署办企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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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分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将朝阳市确定为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议》(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综合经济类 第3424号)由我署协办。建议中关于在辽宁省朝阳市“示范区内实行‘一单式’‘直通车’‘保税仓’等贸易通关便利化举措,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等内容涉及我署职责,经研究,现将我署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提到的“保税仓”事项,请朝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2018年由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予以修改)向属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属地海关按程序报有关直属海关审批

  二、关于建议中提到的“一单式”“直通车”事项,我署与该建议联系人(魏主任15804219933)多次电话沟通,请其明确具体的政策需求。对方称,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进行优化,据其了解,在新的方案中并未提及“一单式”“直通车”“保税仓”等内容。我署将继续关注进展,对于涉及海关职能的业务需求,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支持。

  以上意见供答复人大代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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