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内销进口变速箱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税管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4月1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4月16日
关联知识

  《南京海关关于请予明确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泰国进口自动变速箱适用东盟协定税率的函》(宁关税函〔2018〕336号)和《南京海关关于上报长安马自达有限公司泰国进口自动变速箱适用东盟协定税率补充材料的函》(宁关便函〔2019〕1号)收悉。

  关于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以保税方式从泰国进口的变速箱37580台内销时是否适用协定税率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等对货物在申报进口时能否享受协定税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海关后续核查、稽查等方式对相关进口货物税号进行调整,应区分税号调整是企业原因还是非企业原因导致,最终确定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根据你关提供的材料,你关对企业申报的税号进行后续调整的同时做出了补征税款的决定。从决定看,你关不认为是企业原因造成的税号调整。请你关对案件情况再次进行核实后,综合考虑案件全面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指导金陵海关作出是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决定。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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