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深圳市深彤鑫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大米关税税款适用税率的复函

  • 【法规文号】税管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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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海关关于提请明确涉案货物计核关税税款适用税率的函》(埔关税函〔2018〕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函所述,深圳市深彤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口人)于2016年11月17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配额证)申报适用配额内税率(1%)进口越南原产糯米(中短粒米)一批,于2016年12月23日办理担保放行。你关认定,实际货物为长粒糯米,不能适用配额内税率,要求进口人按照配额外最惠国税率(65%)补缴税款。

  考虑到在上述货物进口时,进口糯米粒型判定尚无国家标准,进口人在货物担保放行前未能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存在客观原因。因此,你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十四条有关进口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补充申报的规定,要求进口人补充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审核确定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后,有关货物可以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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