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统发〔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3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和《海关总署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服务管理办法》(署统发〔2018〕205号),现就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可以依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各直属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提供渠道由各直属海关自行规定,须注意与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分开设立。

  三、海关根据社会公众填写的电子《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下载),以及随附的身份信息提供统计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二)《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本通知第一条范围的;

  (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对于不予提供统计服务的情形,海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数据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数据源为海关总署每月向各海关反馈的月度正式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初步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服务。

  五、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各海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统计司联系。

  特此通知。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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