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台港澳常驻人员主管海关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署监函〔2019〕第 2019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南京海关关于台港澳常驻人员主管海关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关监发〔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港澳台非居民长期旅客身份认定和主管海关认定的问题

  根据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样式详见附件)。据此,港澳台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出境自用物品时,提交的长期居留证件和居留证明应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住证上登载有持证人在内地(大陆)的居住地址,海关应凭港澳台非居民长期旅客居住证上的住址所在地确定其主管海关。

  二、关于港澳台常驻人员身份认定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鉴此,对港澳台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应以其所任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就业证明材料来认定其常驻人员身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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