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20〕第6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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