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的复函

  • 【法规文号】署监函〔2018〕第 2018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的函》(中免〔2018〕305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大连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其中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设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5号1层,商铺编号2-1-1、2-1-2、2-1-3、2-1-4、2-1-5、2-1-6、2-1-7、2-1-7A,面积合计1331.27平方米;监管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地下一层,共两处库房,面积合计186.26平方米;口岸隔离区提货点位于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口岸出发隔离区,面积70平方米。

  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仓库和提货点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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