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

  • 【法规文号】食品函〔2018〕第 2018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1月29日
关联知识

  2018年3月13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后续处理、申请格式及需提交文件等均做了相应要求。

  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月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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