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第5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3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4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2020年4月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发生4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700头家猪,其中发病500头、死亡396头、扑杀1头。这是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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