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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