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第 2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502.1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502.9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 甘蔗糖蜜    
6 1703.9 其他糖蜜    
7 2517.2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 沥青碎石    
9 2620.3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1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 旧衣物    
16 8548.1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 微波炉    
9 8516.6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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