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环〔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农业综合开发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现预拨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Z195110010003),预算科目列“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拨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以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工作部署,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并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适时对项目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有关精神,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相关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管理相关信息。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规定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州),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1.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总表(不发地方)

  2.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明细表(分发地方)

  3.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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