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开办发〔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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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细化明确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程序和帮扶措施,于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区域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此前已出台有关文件的省份,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完善。

  二、落实帮扶政策

  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省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三、开展动态管理

  按照统一部署将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两类监测对象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录入和标注相关信息。监测对象规模以县为单位确定,“三区三州”县和“三区三州”外中西部169个深度贫困县的监测对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建档立卡人口的10%,其他地区一般为5%左右。

  四、加强监测评估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在系统中标注后保留信息。要注重总结宣传实践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改进工作,提高成效。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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