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第 26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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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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